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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CS1001在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抗肿瘤疗效的多中心、Ia/Ib 期、开放性、多剂量给药的剂量探索和扩展研究评估
实验背景
研究药物
在本研究方案中,研究药物为 CS1001。
研究药物须根据国家法规储存在安全的地方,并符合方案规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储存条件。由研究者负责确保研究药物仅被分发给研究受试者。研究用药仅可根据国家法规规定、由授权人员通过官方研究中心进行发放。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 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年龄:18至 75 岁(含界值),男女均可。
3. 入组受试者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Ib 期队列 3 肝癌入组标准详见下列描述)的晚期或转移性肿瘤(不能切除),未接受过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没有标准治疗或者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
Ia 期: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或淋巴瘤受试者,入组受试者的肿瘤特性参考但不限于下列 Ib 期肿瘤类型;
Ib 期:特定原发肿瘤类型的受试者:
4. 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或 1的受试者。
5. 根据 RECIST v1.1(实体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或根据 Lugano 2014 标准(淋巴瘤)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
注意:对于淋巴瘤,受试者必须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即 ≥ 1 个结节病灶(最长径 径 > 1.5 cm ),或者 ≥ 1 个结外病灶(最长径 > 1.0 cm ,如肝脏结节病灶);或者至少即 有可评价病灶,即 PET/CT 检查显示淋巴结或结外局部摄取高于肝脏且特征符合淋巴
瘤表现。
6. 受试者需提供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的肿瘤组织样本。样本可以是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处理的肿瘤样本[10张未染色切片(适用于 Ia期入组前已确认存在 MSI-H或 dMMR的受试者及 Ib期队列 4的受试者)或 7张未染色切片(适用于其他受试者);如果医学监查员批准,可提交少于指定数目的未染色切片],如果无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则受试者必须愿意在开始治疗前 42 天内进行肿瘤病灶活组织检查,以获得相应肿瘤样本(获取标本的数量根据活检情况决定)。
7. 至少 3 个月的预期生存期,可对安全、有效性资料进行随访。
8. 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
的脱发效应之外)或 CTCAE v4.03等级评分≤ 1级后才可入组。
9. 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
a) ANC ≥ 1.5×10 9 /L;
b) 血小板 ≥ 100×10 9 /L; Ib 期:对于 HCC 受试者,血小板 ≥ 80×10 9 /L;
c) 血红蛋白 ≥ 9 g/dL;
d) 血清肌酐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可入组(注:仅当血清肌酐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时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e) 血清总胆红素 ≤ 1.5 倍 ULN(不包括 Ib 期 ESCC≥2L 的受试者, ESCC≥2L 的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
f) Ia 期: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倍 ULN;Ib 期(不包括 Ib 期 ESCC≥2L 的受试者, ESCC≥2L 的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AST、ALT ≤ 2.5倍 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AST、ALT ≤5 倍 ULN;
g)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 1.5倍 ULN。
10.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应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 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已知患有原发性 CNS 肿瘤,或脑膜转移受试者,或不稳定性 CNS 转移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有症状、需要激素治疗,或没有影像学证据表明病灶稳定超过 4周)。
2.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I 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3.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注意: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时,允许使用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 ≤ 10 mg/ 天的肾上腺药物替代给药;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 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允许短期(≤ 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
4. Ib 期受试者在过去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 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
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前 14 天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 56 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等)(不包括 Ib 期 NSCLC 受试者,NSCLC 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7天内接受过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8. 曾患间质性肺病、化学性肺炎、过敏性肺炎、结缔组织病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
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感染病史的受试者。
10.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不包括 Ib 期 HCC 受试者, HCC 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滴度检测(不得高于 1000拷贝[cps]/mL或 200 IU/mL)和 HCV R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1000拷贝[cps]/mL或20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可以入组。
11. 活动性肺结核病受试者。
12. 开始研究治疗前 2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
14. 曾接受过任何靶向 T 细胞共调控蛋白(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包括抗程序性死亡因子-1(PD-1)、PD-L1 等]治疗的受试者。
15.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 irAE等级≥ 3级者。
16. 已知对单抗有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4.03 分级大于 3 级),及有不受控制的过敏性哮喘病史的受试者。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不愿采取适当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育龄期女性须于筛选期接受妊娠试验。
18.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19.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颤、心律失常,等):入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以上(含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及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受试者:
a) 筛选期心电图(ECG)QTc 间期 > 480 msec(QTc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b) 右束支传导阻滞 + 左前半支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阻滞;
c)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的受试者;
d) 患有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或具有该病史的受试者;
e) 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 50 次/分);
f) 使用心脏起搏器的受试者;
g) 其它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受试者。
20. 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注意:允许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
21. 有精神病史者。
22. 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3.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4. Ia 期及 Ib 期,特定肿瘤受试者还需要排除:
25. Ia 期,cHL受试者还需要排除:
a) 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的霍奇金淋巴瘤(NLPHL)或灰区淋巴瘤受试者;
b) 曾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者;
c)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0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26.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报名推荐方式
https://www.wjx.top/jq/3056343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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