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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10)
适应症:既往未经治疗的 HR 阳性、HER2 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项目分期:Ⅲ期
试验类型:平行分组
入组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3 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
4 病理检测确诊为HR阳性、HER2阴性的乳腺癌患者,有局部病灶复发或远处转移的证据,不适合接受以治愈为目的的手术或放疗,且无化疗的临床指征。
5 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局部病灶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6 有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或仅骨转移病灶。
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选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B)≥100 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 1.5×109/L; c) 血小板计数(PLT)≥ 90 ×109/L。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ALT和AST≤ 5×ULN; c) 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8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排除标准
1 既往病理检测诊断为HER2阳性乳腺癌。
2 双侧乳腺癌或炎性乳腺癌。
3 合并疾病及病史: a)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T1 (肿瘤浸润基膜)]; b) 具有影响口服及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溃疡性结肠炎、症状性/炎症性肠病、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消化道疾病); c) 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者; d)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e) 随机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f) 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g)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h)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i)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出现≥2级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筛选期QTc≥ 480ms);以及未控制的高血压等; 2. 随机前28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3. 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肝功能评分为B或C级)、活动性肝炎*; 4.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4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a)存在内脏危象的状况; b)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的临床证据或病史; c)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 d)随机前2周内曾接受过放疗(非靶病灶的姑息放疗除外)、其它抗肿瘤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e)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依维莫司或CDK4/6抑制剂等药物治疗; f)存在临床上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或医疗干预(随机前14天)的胸水、腹水以及心包积液;
5 已知对氟维司群、LHRH激动剂(如戈舍瑞林)、TQB3616/安慰剂或任何辅料过敏;
6 随机前28天内存在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7 随机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8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加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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