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知HER2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如果HER2状态未知,需在筛选期检测HER2状态。
2. 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肉瘤或未分化癌等。
3. 首次给药前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4.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 ICOS、CD40、CD137、GITR、OX40 靶 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5.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 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
6.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无法吞咽、吸收 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 肠道疾病。
7. 在过去3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 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
8. 已知存在有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 4 周。
9. 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水(≥1 次/月)。
10.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 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1.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 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 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 栓塞事件。
b)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 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 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3. 根据 NCI CTCAE v5.0 标准定义≥2 级周围神经疾病。
14.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 X 线、痰液 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19. 在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
20. 已知内镜下显示病灶活动性出血征象。
21. 首次给药前28天内除诊断胃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22.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1000拷贝/ml[200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3. 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 HIV 检测阳性者。
24. 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5.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6.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27. 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8.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9. 已知对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化疗任何禁忌症的受试者(参见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 的说明书)。
30. 已知对 AK104、奥沙利铂、卡培他滨或其任何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
31.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3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 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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